本案中,同样是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同样达到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效果,但上述两地的做法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纪检监察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有很大差异。究竟哪种做法更符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要求呢?
案例一中的D市纪检监察机关的做法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将大量的纪检监察力量投入到本该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那些监督环节上,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
H市纪检监察机关则明确了“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了职责。
凡是某个领域、某个行业出了问题,首先是其主管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主责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甚至问责,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就是说,像治理收费乱象这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监督的再监督”,而不是动辄冲到一线。作一个形象比喻,各职能部门是“钉子”,根据不同职责钉在不同位置上。纪检监察机关是“锤子”,它的职责是监督“钉子”钉的位置对不对,钉得结不结实。如果发现问题,则要通过监督检查、执纪问责等方式对管理者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它钉得更好更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