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工作人员陈海峰,因受贿130万元帮一家药品公司加快药品审批,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宣判后,陈海峰提起上诉。
据检方指控,2004至2007年,陈海峰先后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四部审评三组组长和审评八室主任,利用负责药品品种审评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顾某(另案处理)给付的贿赂款130万元,帮助该公司加速并顺利获得申报药品品种审批。
顾某到案后交代,其公司是通过其他药厂向国家药监局报批药品品种,申报下来后,再委托其他药厂生产。为了加快审批,顾某先找到一药企老总王某(在逃),王某和陈海峰是情人关系,通过王某,顾某先后把45万元给了陈海峰。顾某表示,给钱后,“甘草酸二鞍”等两个药品没有再排队,很快都审批下来。
“我本来是不想要这笔钱的,是顾某硬塞给我的。”庭审时,陈海峰这样为自己辩解。此外,检方还指控陈海峰向顾某推荐了3种山东某药厂研发的药品,收取好处费85万元。对此,陈海峰说,他为这三种药的研发出了力,解决了支持难题,这个钱是居间的中介费用,不算受贿。公诉人认为,陈海峰推荐的药品都由他负责审批,显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不同于中介的客观性。
法院审理认为,陈海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系自首,且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还了全部赃款,最终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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