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我校国际化办学战略,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规范学生公派境外交流与学习活动,促进我校与境外院校人才培养合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前往国(境)外院校进行交流学习的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选派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修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第四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项工作的领导机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拓展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国(境)外院校录取、出国(境)手续和行前培训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六条 各院、系派专人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境外学习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境外学习期间的应急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
第七条 各院、系指派专人负责制定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及选课指导,接受报名、初审及选拔工作,审批学生交流学习期间课程认定、学分及成绩转换申请,负责学费、退宿等手续的办理。
第二章 选拔派出
第八条 选派条件:申请学生应 爱国爱校、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学习科目,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9月在网站公布下一年度的长、短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申请报名者应在网站下载并填写《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 ,到所在院、系审批。
第十条 各院、系依据学生申请和选派条件负责学生的选拔和内部公示,并将审批通过的《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和《北京服装学院公派境外学习项目学生承诺书》、境外机构所需的作品集、个人陈述、学习计划等其它申请材料提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向各申请学校提交学生申请材料,协助学生取得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学生收到境外院校机构录取通知并获得签证后,需向所在院系提交境外留学期间医疗保险购买凭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填写《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派境外交流学习课程互认申请表》,向所在院系办理课程互认事宜;凡出国(境)前未完成课程互认申请者,回校后留学成绩不予确认,并不得获得留学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应缴纳公派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我校的学费,并自愿办理退宿等手续。
第三章 课程转换与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相关学院(系)负责课程转换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各院、系分管教学工作院长(主任)负责,组织交流学生课程选课、平时学习指导、大四学生毕业环节指导、回校后课程转换认定、毕业资格、学位资格认定,并负责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